網傳:「行人在『小綠人閃爍』時起步,現在開始就會被罰 500 元」是錯誤

傳播時間:2025 年 12 月底至 2026 年 1 月間

消息來源:Threads、Facebook 社群貼文、短影音平台翻拍影片

爭議內容:

近期社群平台流傳多支短影音,內容宣稱:「現在開始,只要行人在『小綠人閃爍』時才開始通過馬路,就可能被罰 500 元。」

影片多以「現在開始」、「很多人不知道」作為開場,暗示這是一項近期才上路、或剛開始嚴格取締的交通新規定,引發民眾擔心一不小心就會受罰。將行人號誌規定與近期政治事件連結,引發不少民眾擔心「一不小心就會被罰錢」。

 

▲ 網傳短影音多由不同網紅翻拍,但腳本、鏡位與說詞高度一致,強調「現在開始會被罰」,卻未說明法規背景與實務狀況。(圖/翻攝 Tiktok)

 

查核結論:錯誤

誤導法規時序、過度簡化法規與執法現況。行人於「小綠人閃爍」後才起步,依法確實屬於違規行為(預計今年 4 月後修法刪除),但該規定早在民國 78 年即已存在,並非近期新增或修法。前交警石明謹表示,在實務上很少因閃燈起步而開罰,網傳影片以「現在開始」作為說法,容易造成誤解。

爭議點一:行人在「小綠人閃爍」時起步,真的會被罰款嗎?

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78 條及行人號誌相關規定,行人應在行人專用號誌顯示「綠燈」時通行;當綠燈開始「閃爍」,代表警示即將轉為紅燈,依法不得再進入路口開始通行,已在路口內者則應儘速通過。

而行人號誌「閃爍」的法律意義,明確規範於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》第 207 條: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,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;如已進入道路者,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;如尚未進入道路者,禁止跨入。」

也就是說,在綠燈已開始閃爍後才起步進入路口,依法屬於違規行為。

前交通隊警察石明謹指出,這項規定並非近期新增,而是自民國 78 年(1989 年)12 月 15 日即已設立,屬於長期存在的行人通行規範。

 

▲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78 條相關規定。(圖/翻攝全國法規資料庫)

▲ 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》第 207 條。(圖/翻攝全國法規資料庫)

不過,石明謹也補充,實務上單純因為「閃燈才起步」而被開罰的情況並不多,並非網路影片所形容的「一律會抓」。

 

爭議點二:這項規定是否為近期修法或突然加嚴?

網傳短影音多以「現在開始」作為關鍵說法,暗示這是一項近期才上路、或最近才嚴格執行的新規定。

但查核發現,自民國 78 年設立以來,該規定內容並未修法加嚴,罰則也沒有調整。石明謹指出,近期討論升溫,主要原因是去(2025)年底曾有民眾實際遭舉發並在網路分享經驗,才引發社群平台關注,而非政策或法規出現變動。

不過,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交通部預計在今年 4 月起放寬相關規定,小綠人如果閃爍時,已經在行穿線上者「應儘速通過」、尚未進入道路者則改為「避免跨入」。

▲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即將在今年 4 月修訂。(圖/宋思彤製表)

 

爭議點三:為何相關短影音大量出現,且內容高度雷同?

本次流傳的短影音,不僅論點相同,連腳本、鏡位、說詞節奏也高度一致,顯示並非各自查證後的獨立創作,而較可能是同一套腳本被多次翻拍,又或者是同時拍攝並上傳的結果。

 

▲ 網路上出現許多相同腳本、字幕特效的短影片。(圖/翻攝 hellohanahsu @ Threads)

石明謹指出,這類影片常以「罰 500 元」、「現在開始」、「很多人不知道」等關鍵字製造緊張感,但卻忽略法規存在已久、且警方實務上多以勸導為主的現況,容易讓民眾誤以為交通規則突然變得嚴苛。

查核結論:錯誤

誤導法規時序、過度簡化法規與執法現況。行人於「小綠人閃爍」後才起步,依法確實屬於違規行為(預計今年 4 月後修法刪除),但該規定早在民國 78 年即已存在,並非近期新增或修法。前交警石明謹表示,在實務上很少因閃燈起步而開罰,網傳影片以「現在開始」作為說法,容易造成誤解。


查核記者:陳薏婷

核稿/責任編輯:宋思彤

資料來源

【實際訪問】前交通警察石明謹 要做個好行人,要學會看標誌 @ Threads  中共網軍中央廚房腳本來了 @ Threads 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78 條 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》第 207 條  交通警察石明謹臉書貼文資訊  美國聯邦公路管理局(FHWA)官方說明 California Vehicle Code §21456  交部預告放寬規定/「小綠人閃爍」過馬路違規4月起免罰

延伸閱讀

台灣容易被舉發之情境 依石明謹的第一線經驗,行人因「閃燈起步」遭舉發,通常出現在以下情境:

  1. 員警於路口實際執行交通指揮,且明確目視違規行為
  2. 發生交通事故時,行人違規會被納入事故責任判定,依法須舉發
  3. 特定路口或執法時段,個別員警可能基於績效需求進行取締
但他也坦言,一般狀況下,多數員警仍以勸導為主,並非日常重點取締項目。

美國行人號誌設計(聯邦層級)

美國多數地區行人號誌分為三個階段:
  • 白色 WALK(走)燈亮時:可通行
  • 閃爍紅色手掌(Flashing Don’t Walk)時:已進入路口者可完成通行,尚未進入者不得進入
  • 固定紅色手掌:禁止通行

美國加州修法爭議案例

加州曾因民眾認為「閃爍禁止進入」設計反直覺,而修正《加州車輛法》對行人號誌的規定,引發新一波對「是否允許進入、是否來得及通過」的爭議。 這些案例顯示,即使號誌設計與法律邏輯合理,若缺乏清楚教育與理解,仍容易引發誤解與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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